抚州市鸿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65号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老抚临路以北(丽湾公馆)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