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65号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老抚临路以北(丽湾公馆)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