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67号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老抚临路以北(丽湾公馆)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