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1170号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老抚临路以北(丽湾公馆)7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