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鸿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执9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北路山水人家小区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赣1002执第9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7.11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