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路山水人家小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611.71元,另负担诉讼费2786.4元、负担执行费179元。但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7.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