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执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北路山水人家小区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611.71元,另负担诉讼费、***定费2786.4元、负担执行费179元,但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7.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