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鸿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10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环城**路山水人家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住所地临川区区。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 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