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10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环城**路山水人家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住所地临川区区。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 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