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6347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
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天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