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7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雪山中路香格里苑****。
法定代表人:和世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文山市开化镇普阳路延长线水岸四季莱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丽江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申请破产程序,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提出“待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立即恢复案件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7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和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