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民初525号
原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世海。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瑞雪广场C区。
原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以被告虽未全部履行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全部法律义务,但鉴于被告已将尚欠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就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也不再主张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4元,减半收为11227元,由原告丽江金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艳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和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