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太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太阳能设备尾款130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太阳能设备尾款130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970元;应交执行费224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02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中大街125号、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程家坝、云南省**彝族自治州瓜镇大街的房屋及土地均已被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当中,本院已向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待处置完毕后,如有剩余资金或资产予以考虑分配,被执行人**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1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周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