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师范大学安宁华清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402民初3641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太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8536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师范大学安宁华清中学。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新发路新发小区。
负责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师范大学安宁华清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青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