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工业园区太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853626。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7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太阳能款62398.00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020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控,**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7执1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