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58574L
地址麒麟区潇湘小区农贸市场90号
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57975J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水城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14662.46元及利息,执行费295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约1.29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