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4541号
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
委托代理人:余开贤,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许韦韦。
被告: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小区农贸市场90号。
法定代表人:李赵洪。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路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平江街。
法定代表人:林路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路通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