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119号
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TYO19H。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贤,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7LAG20M。
法定代表人:许韦韦。
被告: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小区农贸市场**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58574L。
法定代表人:李赵洪。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路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平江街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P4P5881。
经营者:林路标
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路通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资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红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路通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州市万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