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岱山县***金店、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842号之二 原告:岱山县***金店,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鱼山施工营地(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206W0L。 经营者:**,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桥*****大道一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岱山县***金店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山县***金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均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岱山县***金店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2023年7月13日,原告岱山县***金店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金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岱山县***金店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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