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岱山县雁丰五金店、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843号之二 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外湾63-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33YT81。 经营者:***,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桥*****大道一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均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2023年7月13日,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保全费1672元,由原告岱山县雁丰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