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国,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张自国、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自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8.02元,上诉人陕西众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9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