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城区。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2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开远市人民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的陈述,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对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而不是将《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且***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建设,其主张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若被上诉人***不是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那么其无权作为该案的当事人。法院既然受理了被上诉人***作为原告的诉讼,审理的应该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地域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作为原告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即该案应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2023)云2502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2023)云2502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已生效的(2023)云2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转让给***的是上诉人欠付**的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诉讼标的为给付工程款,而不是请求确认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涉工程在开远市辖区内,故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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