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1民初558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