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1民初558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