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422执285号之三
申请人:*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澄江县右所镇右所村委会右所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澄江县。系*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澄江县给排水公司,住所地:*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公园巷2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澄江县给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04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澄江县给排水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30内支付*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2473163.38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的利息196232.62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778元,由澄江县给排水公司负担18000元,*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56元,由澄江县给排水公司负担36000元,*南锦融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5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对澄江县给排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的账户依法划扣了执行款1361698元,申请执行费29634元,*南澄江锦融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江县人民法院(2018)*0422执285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