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3执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钱永康。

委托代理人:李跃文,男。

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杨映荣。

被执行人:杨映荣,男,白族,住怒江州泸水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字第4-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应支付的货款、仲裁费人民币3628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映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3月23日、5月26日、7月17日、8月17日、9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余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杨映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2.44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作为执行费用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杨映荣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云Q×××××翼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云Q×××××骐铃牌汽车一辆。经核实,以上车辆已被泸水市人民法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作轮候查封登记。

3.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到泸水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映荣对坐落于泸水市,不动产权证号:泸国用(2014)第××号/53××××09的房屋有50%的所有权,该房产已被泸水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作轮候查封登记。经向泸水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处置程序,所涉案件执行标的为1147586.33元,房产处置后无剩余价值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到泸水市对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苗木基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基地内有部分叶子花、红豆杉等苗木。经向怒江州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核实,该基地系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投资建设,承包给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现基地内叶子花、红豆杉苗木系怒江州林业科学研究所所有。

5.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3月26日对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62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得到受偿,尚未受偿的债权,被执行人仍需偿还。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怒江远征植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映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四海

审 判 员  和新明

代理审判员  崔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