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
法定代表人:钱永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文,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5民初2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的争议的标的为人民币288,788.00元,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为支付货币一方。根据法律与事实情况,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和被起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也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5民初2834号民事;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