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学院、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学院。 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花城警苑小区26-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攀枝花学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5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攀枝花学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其主张的288788元为款项而非货款;被上诉人起诉依据是《三角梅花展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是买卖,内容亦不是买卖,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要求攀枝花学院支付款项提起本案诉讼,系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云南为君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云南省宜良县,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磊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