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蓝天市。
法定代表人钱木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650号裁决,于2016年1年11月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80万元及相关利息、仲裁费112,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8,312.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650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0,762.4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叶伟为
 审  判  员***
 审  判  员曹  湧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