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1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XD80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炯。
被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607505,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v>
法定代表人任四兵。
被执行人谢子龙,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谢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20)浙01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案据以执行的(2019)浙0109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109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