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弘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1司惩5号

被罚款单位: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谢子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查明:在本案申请再审及再审庭审中,**公司对再审申请人汇峰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确认书》中其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公司是明知其已放弃要求汇峰公司支付案涉价款利息200000元的事实,而在**公司向汇峰公司出具上述《确认书》之后向一审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汇峰公司支付案涉价款利息200000元,有违诚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未全面客观陈述本案事实,造成本案进入再审,且让汇峰公司参加到不必要的诉讼中并承担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公司存在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款项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本院账户交纳:

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8

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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