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2506号
原告:绍兴市上***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582952Y。
法定代表人:越国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根,绍兴市上虞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607505。
法定代表人:任四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丽、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上***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校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沈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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