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兴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6798号 原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60750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26X0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