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2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6075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乍全公路北侧(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号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CX92M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4918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2023)浙0482执18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款由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清,执行款为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诉讼费5900元,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底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3年4月底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3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合计支付8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对利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要求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2执18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