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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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工业集聚点(湖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096075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702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77022元为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