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宣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荣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宣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政,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524699XU。
地址:宣威市。
被执行人宣威市荣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62619267P。
法定代表人严林华。
地址:宣威市。
被执行人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709329X2。
法定代表人孙朋。
地址:曲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生,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马玉梅,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生,宣威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曲靖宣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3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玉梅等连带偿还曲靖宣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