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787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徐传相,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朋,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曲靖市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正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