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3591号
原告: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麻黄河北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陈留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腊山街道花海驿****iv>
法定代表人:李亚贤。
原告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桂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世文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