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河北商业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腊山街道花海驿1栋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贤,执行董事。
**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云0324民初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011640元及诉讼费6952.5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先后于2021年6月、7月、8月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车辆云D600LH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已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进入了拍卖阶段,待拍卖后参与分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忠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求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