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1106号
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91530300741480830P,住曲云南省靖市麒麟区河北商业街171号;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4月22日出生,532101198704222853,汉族,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浦绍花,女性,1989年11月6日出生,530326198911061542,汉族,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浦绍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4795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483.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建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邝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