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执保69号
申请人昆明市金东方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关上宝海路219号馨逸雅筑小区第*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春城路***号上海沙龙****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市金东方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市金东方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对此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2万元的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