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破字第1-5号
2018年1月15日,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大***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涉及大量民间借贷,法定代表人长期处于失联状态,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5月2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经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并经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中介机构评估,截止2020年10月26日,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3,573,538.83元,确认的到期债权为125,734,032.85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均无法联系,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红云
审判员 苏天喜
审判员 段雨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