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3041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福康花园南区S8幢1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5554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云南新永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