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大**前进街道大洼村。
投资人:谈刚,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沈岳军。
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慈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学亮,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庆举,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李庆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了(2020)辽0104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李庆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11930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李庆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李庆举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并于8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属管辖地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庆举名下吉A×××**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4月23日在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可供房产执行;2021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庆举名下位于长春市××城区团山街××、××以北、××以南、铁路东团山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K区11号楼309号房产;申请人有义务于房产、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续封,否则逾期后果自负,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楚 晋
审判员 :马纯光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