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915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保全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保全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