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飞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7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银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银耀,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段静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后变更为***)与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徐银耀、***、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2324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房地产设定有抵押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故暂不予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因各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根据(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2324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632.4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