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徐银耀,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负责人:沈岳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13执1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