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执保4643号
申请人: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孟家窝村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6078448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3号楼二单元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4777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村圣泉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MH97G5C。
负责人:**,经理。
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国润森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