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2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都家村97号。身份证号码:3707021982011432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于泺路88号3号楼二单元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等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