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于泺路88号3号楼二单元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13元,合计1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