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冷天传、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7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冷天传,男。
被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普晓庆,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原告冷天传与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云2327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支付原告冷天传挖机租赁费22000元。现被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2000元执行到位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7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