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67343128398
住所: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普晓庆,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军,男,1977年2月12日生,彝族,住大姚县。
本院在执行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华军返还原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7603元。现被执行人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327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