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冷天伦、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7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法定代表人:普晓庆,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云23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支付原告***材料费及运费23320元。现被执行人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3320元执行到位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7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